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涵盖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附加刑的情况,及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状况等多个层面。然而,关于累犯是否具备适用取保候审的资格,该法条并未详细赋予其特殊待遇。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基本原则,累犯在惩戒体系内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密的审核与处置,原因在于累犯往往与犯罪前科以及较高的再犯风险相伴而生。因此,对于累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结合实际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若累犯满足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例如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轻微且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那么从理论角度来看,他们是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然而,倘若累犯的犯罪行为恶劣,再犯风险极高,则很可能被排除在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之外。总而言之,累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和司法机构的判断进行综合评估。若累犯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反之,如不符合条件,则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