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承蒙《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盗窃犯罪之诠释,若欲构成盗窃罪,须具备如下三个要素:其一,体现个人主观意图,即意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二,采取了非公开手段,即通过秘密方式进行盗窃;其三,达到法律明确规定的数额标准或具备其它特定情节。然而,采用欺诈手段试图从幼儿手中获得财物之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作案人构成立功书记本罪所需满足的所有构成条件。在此类情况中,可能涉及到诈骗行为,而非秘密盗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之内容,诱拐他人年满十四岁以下之人使其脱离原生家庭或监护者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诱拐儿童罪。尽管此类行为可能包含使用欺诈手段从幼儿处获取财物,但能否构成诱拐儿童罪仍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得幼儿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财物,并且符合诱拐儿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则该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诱拐儿童罪。反之,若行为人是通过秘密盗窃的方式获取幼儿的财物,则此种行为更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因此,针对“采用欺诈手段从幼儿处获取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而不能仅凭现有信息便轻易得出结论。若行为符合诱拐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诱拐儿童罪;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