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范,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关键性的强制手段,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案件中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致力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等待审判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可能引发的社会危害。与此同时,刑事拘留作为另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旨在防止其逃避侦查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尽管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均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然而,二者在适用条件及程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取保候审更加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而刑事拘留则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控制和深入调查。因此,刑事拘留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担保事宜,除非在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被拘留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并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在此情形下,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证人,以确保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总而言之,刑事拘留本身并不涉及担保问题,除非在刑事拘留结束后,公安机关决定对被拘留人采取取保候审,并要求其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