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确定案件已经正式立案后,对于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倘若其存在下列任何一种状况,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该案件所涉及到的可能判决结果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其次,若被指控者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再次,若被指控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也可申请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最后,若案件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在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确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