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环境污染罪这一罪行,通常而言它属于故意犯罪范畴,然而在某些具体案件中,我们也不能排除犯有过失之嫌的可能性。所谓故意犯罪,是指行为者明晓自身的行为极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之恶果,却依然欲图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反之,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者理应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抑或是已经预见却过于自信能够规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