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妇二人在缔结合同时所背负的债务,其承担责任应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则。通常情况下,这些债务是由某一方在婚前为自身目的而独立形成的,因此另一方并不需要对此进行偿还。
然而,若在婚后,另一方出于自愿选择共同承担这些债务,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也是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