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倘若出现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过多的状况,司法机构往往会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斟酌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各方当事人所犯下的过失以及预期所获得的收益等等,运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诚实守信的理念进行合理评估与权衡。通常而言,若所制定之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害的30%,便有可能被视为“过于高昂以至对纠纷双方无益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