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认定的形式要件,通常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息的秘密性质,换句就是涉密信息不为任何第三方知晓;接下来是信息的价值属性,这主要体现在相关信息能够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创造实质性的经济收益;
再者便是信息的保密特性,即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以保护该类信息。例如,某家企业针对其独具特色的生产工艺流程,实施了严格的人员限制访问策略,并与相关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