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员工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所需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实商业秘密真实存在的各种文件,例如签署过的保密合约以及那些展示出商业机密独特特性及保密要求的技术资料等;
其次,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名员工确实具备了获取被告方商业秘密的一切可行手段,例如详细的工作日报、确切的接触权限等等;
此外,还需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该名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或者公开了被告方的商业秘密,例如与此相关的电子邮件往来、即时通讯记录、交易数据等等;
最后,还需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由于该名员工的不当行为给被告方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例如详尽的财务报表、市场份额的显著变化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