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是在医疗事故事件中出现了身体伤害情况的鉴定问题,那么通常是由所在地区的地级市地方医学协会以及由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级市地方医学协会来承担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任务。如果当事人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后的第15个自然日之内,向医疗机构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而这个重新鉴定的工作将由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协会来负责组织进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