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部分情况下,前往交通警察机关处理涉事车辆的问题时,您必须遵循具体的事故处理流程并遵从他们的相关指令。当仅仅只涉及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协商解决方案等环节时,涉事车辆或许无需被运输至交通警察机关。
然而,若是涉及对涉事车辆进行详细调查、损失鉴定等工作过程中,将该涉事车辆运输至交通警察机关所指定的场所似乎显得尤为必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