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窃取商业机密之违法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诸多要素:
首先,被控告方须对涉案的商业秘密具备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其次,被告方必须确切地获取、擅自使用或非法公开了他人的商业机密信息;
再次,被告方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不道德且不合法的,例如通过盗窃、行贿、欺诈等手段获取商业机密,或者违背先前的协议和承诺,擅自公开或使用商业机密等;
最后,被告方的行为必须给受害方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