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限届满前有法律规定的强烈权益诉求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日始算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无论选择向债务方,或者直接向保证人提出权益主张,均为合法可行。
然而,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向保证人提出任何权益主张,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