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知识产权侵权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额进行界定时,往往需要综合多个复杂的因素进行衡量与判断。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本质特性、严重程度、引发的不良影响以及被侵权方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方因违法行为获取的不当收益等等。若是在上述因素上无法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那么,法院则将根据具体的侵权事实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范围,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性的自由裁量权衡,最终依法判决出赔偿数额。因此,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正之间寻求到恰当的平衡点,才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