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农业家庭而言,离婚引发的土地权利确认问题无疑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慎分析与判断。假设在婚姻缔结前的某个时期,某一方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那么这个权益在离婚之后通常仍将由先前的拥有者所掌控;
然而若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那么在离婚之时,这部分权益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合理的分割。在完成分割之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一方有权对其进行确权登记。当然,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来进行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