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相等责任事故时,常见的做法是由双方协同进行车辆损伤评估(简称“定损”)。这项工作对于确立损失程度以及损害赔偿额至关重要,并且需要双方共同参与以确保定损过程的公平、精确与透明。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双方可经过诚挚磋商,选取一家均认可的定损机构或采取一致同意的定损办法。如此一来,既有助于降低未来因为定损问题而导致的不必要纷争,又可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