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具有秘密性,换言之,该项信息在公众面前不具备可公开知晓的特性;
其次,由于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价值属性,因此须具备能够为所有者带来实际且显著的经济利益;
最后,对于商业秘密,所有者通常会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其不会泄露及被不当利用,例如,企业通常只允许特定人员接触涉及重要技术的相关资料,同时会与此类员工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