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害著作权所造成损害的赔偿款项,其数额通常是基于侵权者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取的非法收益、被侵害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抑或是法律允许的对著作权使用权支付的费用进行计算得出。当以上述任何一种方法皆无法准确获得数值时,法庭则将依据具体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决给予500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赔偿金。举例来说,倘若侵权者的侵权行为给相关领域造成广泛且深刻的不良影响,那么赔偿金额很有可能大幅度提高;反之,若该行为的影响范围较为有限,赔偿金额或许会相应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