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尚未缔结婚姻之前购置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业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明确此处所指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若由单方面出资者在婚前全数支付购屋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该项资金将被视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其所带来的增值收益部分则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进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磋商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其股权比例,依照协商达成的共识进行相应的登记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