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如果事故当事人或关键证人因客观原因(如伤者不醒)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此,在伤者不醒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可能会有所延迟,具体时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伤者恢复情况、调查取证的进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