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六个月的诉讼离婚审理期结束之后,倘若无新的事实情节及证据提交或无新的法律依据支持原诉求,那么原告再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的话,法院通常会拒绝接受该请求。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了新的事实情况和证据资料,或者是由被告主动发起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则应依法予以立案受理解答。在此期间内,原被告双方也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