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不可直接以欠债人与其前妻在离婚后所拥有之房产作为抵押物来实施强制执行。除非能够证实该笔债务为欠债人和其前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的行为。若该债务确属欠债人和其前妻的共同债务,则其前妻亦负有相应的还款责任,其名下的房产有可能因此而被用于抵押执行。
然而,若债务明确归属于欠债人的个人债务,并且其前妻对此毫不知情且并未参与其中,通常情况下其前妻的房产将不被视为可供抵押执行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