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审判程序中,涉及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所涉及的裁判期限,通常而言应当在接收诉讼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也不可超出三个月的时限。但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案件,或者同时包含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在内的各类案件,以及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提出的任何一种特定情形的案件,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将裁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仍需进一步延长裁判期限的,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取特别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