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主要是指在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尚未实际发生以前,赠与人有权选择撤回其赠送之意。
然而,当所涉及的赠与行为具有以救灾、扶贫、助残为主导的公益性或道义性义务性质时,或是已经经由公证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加以公证确认之后,赠与人则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此举旨在保障受赠人对于赠与行为的合理期待权益,同时也兼顾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