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申请撤销案件。举例来说,若案件的性质较为轻微,并且行政机关判断其撤诉不会对公共利益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话,经依法定程序批准,该案便可得以撤回。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涉及行政事务的案件皆能因为双方和解而轻易地撤销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