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对商业机密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认定,普遍认可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几大要点:
首先,务必明确存在切实属于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而这通常需要具备如下特征——非公开性质、可以为所有者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实用价值明显且经过所有者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信息以及商业经营情报等。
其次,侵权行为人必须通过非法手段或欺骗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或者未经允许便擅自公开、利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之前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资源,甚至在违背任何事先约定或对商业秘密所有者承担的特定保密义务上,也可能出现对已经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不当泄露、滥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的情况。
最后,必须证明该侵权行为确实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