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妇离婚之际,倘若涉及到宅基地,则需审慎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一般来说,如宅基地之上已有房屋兴建之初,首要任务便是确立房屋所属权归谁所有。如这个房产已被纳入夫妇二人共享的共同财产范围内,那么在他们决定分手之时,分割财产将会依照夫妻双方对此房地产投资和贡献程度,以及优先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和女性享有特权等原则来进行。若是宅基地区在夫妻结婚前由其中某一方获得,然而在此之后又与另一半共同建造了新房,此时对这所新房权益的裁断会倾向于将其判给宅基地使用权的那一方所有,同时,此宅基地使用者也应该为另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公平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