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合同保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主要涵盖两大方面:一为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所拥有的对于债务人尚未否决的第三方权益的代位行驶权力;二为当债务人有悖诚信原则,对其实施的损害其自身财产状况的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并且并非独属债务人自身的专属之权益;
至于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产生实质性的侵害,债权人才能启动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