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火罪与放火罪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之间的重要差异性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构成要件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定性以及量刑标准不同。失火罪通常被认为是行为主体因为自身的过失而间接导致火灾发生,并且这种火灾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然而,放火罪则是指行为人为恶意地放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其主观恶性明显存在。在生活中,失火罪常常是由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所引起的,例如在没有完全熄灭烟蒂的情况下离开,从而引发火灾事故;反之,放火罪的主体通常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火灾的发生,并且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但是他们仍然积极地采取行动去实施这样的行为。在立案标准方面,失火罪需要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比如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而对于放火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那么就应该立即展开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