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讼费用的缴纳,一般是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且经立案受理之后,于接到法院缴费通知时予以缴纳。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像是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情况,在获得法院批准之后,可依照批准的方式与时间进行缴纳。通常而言,原告需在接到缴费通知后的7日之内缴纳诉讼费,若逾期未交,则会被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