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例如,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后,卖方既未发货,亦未提供合理的理由。
若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未能履行的,则对方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买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在卖方催告之后,买方于合理时间内仍然未支付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