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仲裁庭受理案件的时间并非始于开庭之后,而是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就应开展受理审查工作。一般而言,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5日之内,若判定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若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阐明理由。
至于仲裁庭开庭的时间,其确定于案件受理之后,由仲裁庭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仲裁规则予以确定,且通常会提前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