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并寻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这就意味着,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期起算,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如若超过此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通常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是从权益受损之日起到现在已经超过二十年,抑或是由于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基于债权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准许延期的裁定。因此,倘若借款方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若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债权人提出申请要求延期,否则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实现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