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事项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若并无书面借贷凭证,则当事人可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譬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音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等。倘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上述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即便缺乏书面借据,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的确存在,便具备了提起诉讼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