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债务人存在意在抵赖债务而故意不予偿还的恶劣情形,债权人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出诉讼申请。倘若被查证债务人确实在逃避债务、隐匿或私自处分其财产,又或是决绝服从法院的判裁决,那么任由哪此种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发起诉讼的条件已然齐备,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或监禁;如果违法行为较重,已涉嫌刑事犯罪的话,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例如财产保全和执行等手段,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