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第六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这一点适用于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而第六百六十八条则例外性地阐述了,若双方为自然人且已达成明确的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在此情况之下无书面欠条,亦不影响该笔借款条目的有效性。
然而在涉及借款争议的法律程序处理过程中,欠缺书面借条无疑将增加举证借款真实存在的难度。尽管如此,在缺乏书面凭据的情况下,借款仍有可能被视为有效的。但是,这种情况若对债权方产生不利影响需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将面临较大挑战。因此,建议债权人还是尽可能地提供书面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