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贪污罪并不属于法人犯罪的范畴。所谓贪污罪,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其职务上所具备的职权和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者诸如此类的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其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特定群体。具体而言,这些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第一,国家机关中直接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最后,还有那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