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要在触犯污染环境罪后避免审判,需兼顾各方面因素。首要条件之一便是犯罪嫌疑人能自主采取行动消除或减轻因污染环境行为而引发的危害后果,这样便有可能对最终量刑起到一定程度的减轻效果。
其次,倘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较小,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自然也就无需接受法律审判了。
此外,真心实意地承认错误并表达悔过之情,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构进行调查与处理工作,亦有可能对量刑结果产生正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