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收受贿赂后再退回财物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需依据事实情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若在收受他人财物之后能够立即主动地予以退还,并且在此期间并未有为行贿方谋求任何形式的权益,通常此类情况并不构成典型意义上的受贿罪责。然而,倘若因为自身或者与自身受贿行为存在关联的人员或事件遭受调查,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而不得不将所接收的财物退还,那么这种情况仍然会被视为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