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乃是他人所有的财产权;违法犯罪目标即他人委托我方保管之财物、遗忘物及被遗弃或掩埋物品。
(2)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将他人交付给我方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被掩埋物品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3)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本罪适用于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侵吞他人财物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