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绑架罪行的诸多形态及其认定,无疑是相当错综复杂的议题。一般而言,对于于绑架期间内对被绑架人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等行为者,普遍给予的处理方式并非分开评价每项行为,而是将此类行为纳入到绑架罪的框架下来进行整体评价。
然而,在量刑方面却会适当加以加重。举例来说,若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绑架之后,再出于谋求财物为目的,仍对第三方实施了诈骗行为,那么就需要分别对其绑架罪与诈骗罪进行独立认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倘若在绑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实施了抢夺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那么他将同时触犯绑架罪以及抢劫罪两项罪名,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较重的罪名进行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