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关停却并未开展债务清算工作时,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显得尤为复杂。首要环节便是,债权人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交申请,请求委任专业清算小组对该企业展开清算活动,以便更清晰地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若发现因企业主事人员的消极行为导致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以及重要业务文件等遭受破坏、流失甚至丧失而导致相关清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