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办理取保候审的通知事宜通常由负责制定该项措施的司法机构或组织执行。例如,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力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制度。若系公安机关作为主导机构决定对某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之措施,那么相关的通知便将普遍地由公安机关发出;同理,如若是检察院或法院作出这方面的决策,相应的通知便由检察院或法院予以传达。在这个过程中,这些通知将会被准确无误地发送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是其律师等辩护人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