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之后,若双方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定金应当抵扣购房款或者予以退还;对于因特殊情况以及自然因素而导致无法缔结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双方未能就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并且不能进行签约的话,此种情况并不归咎于其中任何一方,此时所缴纳的定金便可予以全额退还;倘若卖房者因自身原因而单方面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那么所缴纳的定金也可以得到双倍的退还;
然而,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定金都将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