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对外提供保证的法律问题上,对于是否能够构成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方位地考虑众多复杂的影响因素。如果有一方向外部展示了担保的行为,但是此项行为并不是出于保持家庭基础生活需要的意图,同时另一方也没有对这样的行为表示出认可,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常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担保所得收益被纳入到了夫妻共建的生活、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这是建立在保障双方权益为前提的夫妻共同意愿的性质上做出的担保行为,那它则很可能被判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