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那刻起,无论男方还是女方,他们都享有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继续与另一方维持同居关系之权利,这一决定并不触犯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婚姻关系已解除,但在这一阶段,无论男方还是女方,他们所拥有的均非法律认可的婚姻身份。
同时,由于他们之间的同居性质不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特殊保护,故一旦在这段时间内出现有关财产利益方面的争议及纠纷,法律将无法如同对待合法婚姻中的夫妇那般,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及救济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