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累犯无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所谓“累犯”,其意指犯罪者具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意和严重的人身安全风险。而取保候审则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兼顾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较低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然而,对于累犯而言,因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将难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