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非法走私一般的商品并逃避纳税责任的案件中,20万的逃税数额符合在客观上让纳税人少缴纳的金额大于10万但不超过50万之间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这被视为“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此类犯罪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倘若纳税人的偷漏税费金额达到50万以上但小于250万,那么这种情况则被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3至10年),即需要承担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然而,如果纳税人的偷逃税费金额达到了250万及以上的水平,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指控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数额特别巨大”,需要承担起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重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