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婚姻一年后,若是仍未能正式举行婚礼,那么在这种特殊状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收回部分的彩礼金额。
然而,此类举动须建立在具有合法依据且获取有力证明的基础之上方可进行。通常而言,只要双方已进行过结婚登记并已同居生活,通常不会再作出退款的决定。
如若确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存在返还彩礼的必要,则可依法请求返还彩礼;具体的返还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若彩礼支付行为发生时,男女双方尚未至当地政府职能机构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尚不具备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男方有权索回原本支付的彩礼款项。
其次,若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尚未开始共同生活,在某一方提出要求之后,他们必须将彩礼金额予以退还。
最后,如果由于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彩礼款项,使其自身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对方就需要全额返还彩礼。而且,这里所指的经济困境必须达到使得个人的生活水平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