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污染环境罪”,是一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其具体定义为: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从而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该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防治的严格管理制度;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表现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实施了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再次,从主体角度来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团体都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过失而触犯此罪,但是也不能排除存在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